校级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工作规定
为了保证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及其它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决定进一步强化安全工作检查,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级领导范围
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
二、检查范围及频次
1.校长、党委书记每年至少1次带队深入基层开展安全工作检查;
2.其他副校级领导每年至少2次带队就自己所分管的部门开展安全工作检查;
3.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每季度至少1次深入基层开展安全工作检查。
三、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
1.执行上级及学校安全制度的情况;
2.安全隐患及安全薄弱环节;
3.特定时期内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和重点项目;
4.二级部门领导干部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5.校园安全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6.建立和落实二级部门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系统以及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整改销号制度执行情况;
7.安全工作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及考核情况;
8.安全工作投入、监督管理队伍、安全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事故查处与责任追究及其落实情况等。
四、工作要求
1.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协调实施;
2.安全检查要讲求实效、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3.严格检查程序。检查要做到“六有”,即有方案、有重点、有记录、有总结、有措施、有跟踪;
3.强化检查责任。坚持“谁检查、谁负责”“谁督办、谁负责”。